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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签证】持第三国签证的中国护照在港澳出入境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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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易mandy
时间:
2013-3-20 16:01
标题:
【签证】持第三国签证的中国护照在港澳出入境的一些规定
一、持中国护照人员赴澳门签注
持中国护照人员如持有他国有效居留证或他国的有效签证,可免签在澳门停留7天;上述人员如欲延长在澳停留期限,可于其所持在澳逗留许可到期前五日向澳门治安警察局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延期最多为90天。
详情请见澳门治安警察局入境事务厅网站:
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
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
详见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2_1.html#VIII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我們視中國因私護照是過境性質的旅遊證件,故此在滿足機票、簽證等過境的條件下,首次入境可給予七日逗留期;如沒有完成過境的要求,離澳後30日內再來澳只給予兩日逗留期;如仍未滿足取道澳門過境第三國家的要求,則需離澳多於30日後方可以過境性質再次入境澳門。
二、持中国护照人员赴香港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途经香港前往第三国者,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在香港过境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但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自内地途经香港,除应有中国护照、联程机票外,还需持有前往国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如美国绿卡),可在香港过境停留7天,无需办理进入许可。
官网原文:
从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人 士 的 入 境安排----
过境
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9.htm#transit
14.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获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船 / 机 票 。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港 的 入 境 安排----
过境
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7.htm#2
14.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获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船 / 机 票 。
15. 若 内 地 居 民 同 时 持 有 有 效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中 国 护 照 》 , 他 在入境 香 港 时 ,应 依 据 其 行 程 的 目 的 , 出 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或 《 中 国 护 照 》 ( 从澳 门 经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者 除 外 ) 入 境 香 港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旅 游 签 证 和 进 入 许 可 规 例 详见
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4.htm
附上香港入境处给我的回复:
问:我持有马来西亚第二家园签证的中国护照从不同国家或者大陆入境香港都有什么要求?
答:
本處檔號: IL/00**0**3/12
先生/女士:
謝謝你的電郵。
根據現行入境條例及政策規定,持中國護照經香港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過境旅客
(
例如:中國內地
→
香港
→
海外國家
,或
海外國家
→
香港
→
中國內地)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包括備有充足旅費而毋須受僱以維持逗留在港期間的生活,並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證件及已經確認的續程或回程的車票、機票或船票
(
但從海外來港過境前往中國內地的人士則毋須持有這些海外的效入境證件及續程機票或船票),可於每次入境時獲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毋須事先領有進入許可。
但現時居住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欲來港旅遊(例如:
海外國家
→
香港
→
海外國家
或
中國內地
→
香港
→
中國內地)或其在港逗留時間超越上述的,均需向就近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申請有關的進入許可。有關詳情,請瀏覽有關網頁
: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7.htm
http://www.immd.gov.hk/chtml/id1004.htm
居於海外申請簽證
你可向就近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申請簽證或進入許可。有關就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的資料,可瀏覽以下網頁:
http://www.fmprc.gov.cn/chn/pds/wjb/zwjg/
你亦可把簽證或進入許可申請書直接遞交或經由在港的保證人轉交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為縮短處理時間,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可第一時間傳真至
(852)28241133
。
簽署妥當的申請表格正本及所需照片應隨即以空郵寄交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申請表格正本,並審核妥當後才會發出獲批准的簽證
/
進入許可。
為來港旅遊而提出的簽證申請,所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
已填妥並簽署的申請表格
ID1003A
內有關部份並貼上照片;
-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載有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證件簽發日期、期滿日期及任何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
-
申請人的額外相同照片一張;
-
申請人以前在本港居住的住址證明(如有的話);及
如申請人能提名一位本地人士作為保證人:
-
已填妥並簽署的承諾書表格
ID1003B
;
-
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單及受僱證明書;
-
保證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
如申請人未能提名一位本地人士作為保證人,則請在表格上註明,另外請提供以下資料以輔助本處考慮有關申請:
-
申請人的工作證明;
-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
申請人的旅程安排,例如預訂的住宿及交通安排。
除上述文件外,處理申請的人員或會按個別情況而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支持這項申請的資料/證明文件。
有關表格及填表須知,可在下列網址下載:
http://www.immd.gov.hk/ehtml/id1003a.htm
http://www.immd.gov.hk/chtml/id1003b.htm
http://www.immd.gov.hk/ehtml/id(c)1004.htm
如急需來港
,
可在申請中提出
,
每宗個案均會按其情況考慮。
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以審核旅遊簽證的申請。
如
屬
直
接
郵
寄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申
請
,
有
關
費
用
港
幣
$160
元
應
以
銀
行
本
票
或
匯
票
連
同
申
請
表
格
一
起
繳
交
。
本
票
或
匯
票
應
由
一
間
在
香
港
有
聯
繫
的
銀
行
發
出
,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將
現
金
夾
附
於
申
請
表
格
內
。
若
申
請
是
經
由
在
港
保
證
人
遞
交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繳
付
。
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
不論
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
進入香港。
若閣下已返回內地,但並未有在回國前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申請有關的香港進入許可,須按內地居民來港探親
/
旅遊規定申請來港。按現行安排,內地居民可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出入境管理
部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關赴港簽注,來港旅遊
/
探親。如情況特殊,須具有關實質證明及文件提交內地當局考慮。
至於審批及簽發有關通行證的事宜,是由
內地公安機關負責,請向他們查詢有關詳情。
希望以上資料對你有幫助。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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