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经两次因为烟霾灾情严重而宣佈紧急状態,即1997年9月19日在砂拉越州,以及2005年8月11日雪州瓜拉雪兰莪及巴生港口的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0点,而宣佈进入烟霾紧急状態(烟霾戒严令)。 当烟霾戒严令宣佈后,州灾难管理与援助委员会必须採取以下的行动: ●諭令所有办公室,不管是政府或私人界,包括工厂、园坵、建筑工地及矿场,必须关闭;但不包括售卖饮食及饮料的商店、巴剎、购物广场、药剂行、药店,及有需要的服务业。
●確定所有涉及土地或转移土地的工作都停止。
●劝告减少私人车辆流动量。
●关闭所有学校。
●及时提供空气污染指数资讯给所有媒体,要及时更新。
●通过媒体劝告公眾留在家里,和告知公眾需要採取的行动。
●新闻部要確保以上资讯,在平面及电子媒体、电视或电台上持续播放。
●执法对付露天非法焚烧的活动。
●確定烟霾戒严令不涉及扣留任何人士,除非在宪法条文的特定情况下。 何谓烟霾紧急状態? 当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1点,达到危险水平,就是进入烟霾紧急状態(DARURAT JEREBU)。 一旦宣佈后,首相署属下的国家灾难援助及管理私员將会接管灾区並24小时操作。同时,相关州属的行动室全天操作。当局也动员相关州属的县行动室,监督灾情。 烟霾紧急状態的宣佈並不代表颁佈宵禁、军警接管及禁止流动。 重要的公共服务將如常运作,公共及私人医院及诊疗所將继续提供服务。 烟霾紧急状態定义 根据1997年国家灾难处理及拯救委员会发出的说明书阐明: 1.“烟霾紧急状態”是当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01点的危险水平。
2.所有政府及私人机构必须关闭,包括工厂、建筑工地及採石场,除了诊所、药剂所及药店以及特別服务。
3.“烟霾紧急状態”颁佈后,相关工作单位、国家灾难处理与拯救委员会即日起会全面动员,並在首相署国家安全组24小时值勤。 甚么是紧急状態? 在联邦宪法笫150条文下,如果国家元首確定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保安、经济命脉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而產生紧急情况,元首可就此情况颁佈紧急状態。 这项宣佈,也可在实际情况未发生前作出。 元首的权力包括以不同理由和情况发出不同的紧急状態。这些紧急状態可能影响全国或只是部份地区而已。 颁佈紧急状態的用意,是使该段时间內的紧急立法和执行,都能流畅无阻;同时,不必通过平常的諮询,只是通过普通管道和程序,就能完成要执行的任务,这包括赋予警方的权力。 上述权力的赋予,除了使执法流畅外,也避免日后引起法律诉讼,例如下令暂时关闭工厂和其他私人设施,可能引起针对政府的诉讼或阻力,但在紧急状態下就不產生索偿的民事官司问题。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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